XI. 「若有人稱子為從父所生,卻說子在時間上比父年幼,或說子比父晚生:願他受咒詛。」
25. 子既是父的像,就不會比父年幼。因為神既是一次為父,就永遠為父,子也永遠存在。這本質的相似性在種類上是構建好的,在時間上也教導為無差別的:免得那作為神之像的、那作為道的、那在起初與神同在的神、那與父相似的,因在祂與父之間插入了時間,而在祂自己裡面就沒有那作為像、作為道、作為神的完美性。因為若宣稱祂在時間上較幼,祂就失去了像與相似的真實性:因為若在時間上被發現是不相似的,這就不再是相似了。因為「神是父」這一事實,不能有任何時間上的間隔,以致祂不是父:由此,在子裡面也不能有時間上的間隔,以致祂不是子。因此,既不能說父比子年長,也不能說子比父年幼:因為這兩個名稱的真實性,若沒有另一個就無法存在。
476 XII. 「若有人將獨生子從父而出的非時間性本體(substantiam),歸於神那不可生(innascibilem)的本質,彷彿稱子為父:願他受咒詛。」
26. 子雖然是非時間性的,卻非不可生的。——上述定義似乎給異端提供了機會,因為否認了子降生的時間(因為若父在時間中,這是不虔誠的:而若子被置於時間之下,祂就在時間中了):為了藉著這否認時間的機會,在子的稱號下,將那不可生的父,宣稱為獨一無二的、既是父又是子;因為凡排除了出生時間的地方,那裡似乎就承認了不可生性的觀點;以致於凡出生不在時間中的,就被認為是未曾出生的。因此,為了不讓這否認時間的機會,使(撒伯流派的)聯合異端得以潛入;這不虔誠的說法被定罪了,即那些膽敢將非時間性的出生,歸於不可生本質之獨一無二的本體的人:因為「非時間性」是一回事,「未曾出生」又是另一回事;前者(儘管在時間之外)擁有出生,後者則是對其自身而言,作為那唯一的、同一的永恆創造者。
27. 這些定義的理由。希拉流所採用的闡釋方式。這些定義是從誰那裡強迫簽署的。這些定義的概要。——親愛的弟兄們,我們已經瀏覽了東方主教們所發布的所有信仰定義,這些定義是他們為了反對最近興起的異端,在召開的會議中制定的。我們也盡我們所能,將我們闡釋的言辭與他們理解的意義相契合,與其說是這些言辭的作者,不如說是他們言辭的僕人:他們為了反對那種新的、褻瀆的不虔誠,制定了這些關於他們良心與早已領受之教義的條例,並強迫那些在色雷斯(Sirmium)編寫或接受了這異端的人,在承認無知的情況下,簽署了這些法令:在這些法令中,子是父完美的像:在無差別的像之屬性下,透過褻瀆的欺詐,子並沒有被廢除。父是……:在這些法令中,作為父之像的子,透過相似的真實性被宣揚,祂與父的本質(祂是父的像)在本質的差異上並無不同:在這些法令中,透過父所擁有的生命與子所領受的生命,父與子在生命所象徵的本質上並無不同,子領受了這生命以擁有它:在這些法令中,被生的子不是受造物,而是從父的本性中那不可分割的本質:在這些法令中,正如父與子之間有著無差別的權能,在祂們之間也不容許任何本質上的差異:在這些法令中,父在生子時,並沒有因本性的差異而在祂裡面退化:在這些法令中,因為兩者在自然相似性上並無不同,但相似性的屬性卻拒絕位格名稱的聯合,以免那作為父與子的,在實體上竟是同一個:在這些法令中,因為稱父為差遣者、子為被差遣者是虔誠的;然而在父與子之間,即在被差遣者與差遣者之間,在本質上並無區別:在這些法令中,父之名的真實性並不包含在時間之內:在這些法令中,子在時間上並不後於父:在這些法令中,超越一切時間的完美出生,在其自身並不容許不可生性的錯誤。
28. 法令頒布的時間。緣由與目的。隨後的其他信仰告白。——親愛的弟兄們,這一切所頒布的信仰教義,是由少數東方主教按照全體一致的方式,在你們拒絕那強加的異端前後的日子裡出現的:闡釋它的理由是,當時有人制定了關於「單一本質」的沉默。但在更早且不同的時期,由於許多原因的請求,有必要編寫其他的信仰告白,這些告白是什麼樣的,從它們本身就能理解。因為在了解了他們所做的一切之後,我們就能更容易且更充分地,對我們之間爭論的問題,提出符合宗教與合一的解答。
教會信仰的闡釋(公元341年頒布),是在安提阿教會落成典禮(Encaenia)期間召開的會議中所闡釋的。與會的九十七位主教闡釋了此信仰,當時其中一位主教因被懷疑持有錯誤觀點而受到質疑。
29. 「我們按照福音與使徒的傳統,信奉獨一的神,全能的父,一切存在之物的建造者、創造者與護理者,萬物皆本於祂:並信奉獨一的主耶穌基督,祂的獨生子,神,萬物皆藉著祂而造,祂是從父所生,神出自神,全體出自全體,一出自一,完美者出自完美者,王出自王,主出自主,是道、智慧、生命、真光、真道、復活、牧者、門,是不變的、不可更動的,是神性、本質、權能與榮耀的不可更動的像,是萬物中首先被造的,祂在起初永遠與神同在,是道,是神,正如福音中所說:『道與神同在』(約翰福音一章1節),萬物皆藉著祂而造,萬物也靠祂而立:祂在末後的日子從天降下,按著聖經由童女所生,並成為羔羊,是神與人之間的中保,是我們信心的預定者,是生命的領袖。祂確實說過:『因為我從天上降下來,不是要按我自己的意思行,乃是要按那差我來者的意思行』(約翰福音六章38節)。祂為我們受難,第三日復活,升天,坐在父的右邊,並將再來,在榮耀中審判活人與死人。我們也信聖靈,祂是賜給信徒作為安慰者、成聖者與成全者,正如主耶穌基督吩咐門徒所說:『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馬太福音二十八章19節):這顯然是指真實的父、真實的子、真實的聖靈;這些名稱並非隨意或空洞地提出,而是謹慎地象徵了每一位被稱呼者的本質、秩序與榮耀,以致於祂們在本質上是三,但在和諧上卻是一。」
30. 「因此,我們持有這信仰,從起初直到末了,在神與基督面前,我們咒詛一切異端與錯誤的宗派:若有人在聖經的救恩性與正確信仰之外教導,說在子被生之前,有時間、空間、世代、存在或曾經存在:願他受咒詛。若有人說子是受造物,如同受造物中的一個;或說祂的出生,如同其他的出生;或說祂的創造,如同其他的創造,而不是按照聖經所傳遞的、上述的每一點;若有人教導或傳福音,與我們所領受的不同:願他受咒詛。因為我們確實且帶著敬畏,相信並跟隨先知與使徒在聖經中所傳遞的一切。」
31. 此信仰在何種程度上受懷疑。——這信仰似乎對父與子無差別的相似性說得不夠明確,特別是當它論及父、子與聖靈時,認為在名稱中象徵了每一位被稱呼者的本質、秩序與榮耀,以致於祂們在本質上是三,但在和諧上卻是一。
32. 從會議的目的進行辯解。尼西亞會議後興起的新異端。在東方人中,誰被正確地稱為三位本體。——首先必須知道,在安提阿召開會議並非為了反對那些膽敢宣稱父與子本質不同的異端;而是為了反對那在神聖的尼西亞會議後,想要給父加上三個名稱的異端,我們將在適當的地方討論這一點。我記得在講論的開頭,我曾請求讀者與聽眾保持耐心與平靜,直到我講完所有內容;以免有人在完全理解我的講論之前,就魯莽地成為我的審判者。因此,聚集的聖徒會議想要剷除那種以父、子、聖靈名稱的數量來規避真理的不虔誠:即在沒有每一個名稱的實體原因的情況下,以名稱的虛假來獲得三重的稱呼,而父獨自一人,既是父又是子,同時擁有聖靈與子的名稱:因此他們說有三個本體,教導說實體位格是透過本體存在的,而不是將父與子的本質,因不同本質的差異而分開。至於所說的:「以致於祂們在本質上是三,但在和諧上卻是一」,這並沒有惡意:因為在提到聖靈,即安慰者時,稱祂們為和諧,比稱祂們為本質更為合適;透過本質的相似性,宣揚合一才是恰當的。
33. 此公式宣揚父與子具有相同的本質。出生與不可生性的區別。子是不變的。——此外,上述所有的講論,在任何地方都沒有將父與子在本質與本性上區分開來。因為當說到「神出自神,全體出自全體」時,毫無疑問,全體神是從全體神所生的。因為神出自神的本性並沒有不同:在祂們之中,全體出自全體,就是父所是的祂自己。一出自一,排除了人類出生與受孕的苦難:因此,當一出自一時,那作為一出自一、從完美者而出的完美者,並非來自他處,也不是不同的或另一個。出生與不可生性之間,除了起源的原因外,並沒有區別;因為兩者的完美性並無不同。王出自王。以同一個名稱所稱呼的權能,不容許權能上的不相似。主出自主。主權在主裡面也是平等的:承認兩者之間沒有差異的主權,也不容許差異。至於在許多其他內容之後所補充的:「是不變的、不可更動的,是神性、本質、權能與榮耀的不可更動的像」,這是絕對的。因為神出自神,全體出自全體,一出自一,完美者出自完美者,王出自王,主出自主,當子在父所保持的一切神性榮耀與本性中出生並存在時;這也是從父的本質中擁有的,以免祂變得可更動。因為在祂出生時,祂所由出的本性並沒有改變:但祂從那不可更動的本性之權威中,獲得了不可更動的本質。因為雖然祂是像,但祂是不可更動的像(即祂的本性並沒有因父本質的差異而改變,祂是從父本質中被生的),因為像是在祂裡面從父的本質中被生出來的。現在,當祂被教導為萬物中首先被造的,且祂自己被稱為在起初永遠與神同在的道、神;當祂被稱為首先被造時,顯示了祂是曾被生的;當祂被稱為永遠存在時,祂在時間上並沒有與父分開。因此,(這次會議)所引入的本體劃分(其目的僅在於透過三個本體的名稱,排除三重稱呼的聯合),不能被視為在子與父之間引入了不同本質的分離:因為整個信仰的闡釋,並沒有在時間、名稱、本質、尊嚴或主權上,區分父與子、不可生者與獨生子。然而,了解同一批東方主教在不同地點與時間所編寫的其他信仰告白,也是值得我們共同關注的,以便透過更多的告白,能理解他們良心的真誠。
(東方會議的信仰告白,公元347年)在撒狄(Sardica)召開的聖會議,由來自東方各省的代表組成,包括底比斯、埃及、巴勒斯坦、阿拉伯、腓尼基、敘利亞、美索不達米亞、基利家、卡帕多奇亞、本都、帕夫拉戈尼亞、加拉太、比提尼亞、赫勒斯滂、亞洲、弗里吉亞、皮西迪亞、基克拉澤斯群島、潘菲利亞、卡里亞、呂底亞、歐洲、色雷斯、埃米蒙托、默西亞、兩個潘諾尼亞,我們闡釋了此信仰。
34. 「我們信獨一的神,全能的父,萬物的創造者與造物主,天上地下一切父性的來源。我們也信祂的獨生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在萬世之前從父所生,神出自神,光出自光,萬物皆藉著祂而造,無論是天上的還是地上的,可見的與不可見的:祂是道、智慧、權能、生命與真光:祂在末後的日子為我們道成肉身,由聖童女所生,祂被釘十字架,死亡,埋葬,第三日從死裡復活,被接到天上,坐在父的右邊,將再來審判活人與死人,並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祂的國度在無盡的世代中永存。因為祂坐在父的右邊,不僅在這個世代,也在將來的世代。我們也信聖靈,即安慰者,祂是主在升天後應許差遣給使徒的,為要教導他們並使他們想起一切,藉著祂,凡真誠信祂之人的靈魂得以成聖。至於那些說子是從無中被造,或從另一種本質而非從神被造,以及說曾經有時間或世代祂不存在的人,神聖與大公教會視他們為外人。同樣地,神聖與大公教會也咒詛那些說有三位神;或說基督不是神,也不是在萬世之前就存在,也不是基督,也不是神的兒子;或說父、子、聖靈是同一位;或說子是不可生的;或說父生子既非出於旨意也非出於意願的人。」
35. 此信仰確立了子永恆的起源。並確立祂出自神的本質。——此信仰的闡釋雖然簡短,卻使用了極為絕對的定義。因為它譴責那些說子是從無中被造的人,賦予了祂一個非開始的、而是永恆的起源。為了不讓祂所由出的起源被理解為另一種而非神的本質;它也宣告那些說子是從另一種本質而非從神所生的人為褻瀆者:因此,當祂不是從無中存在,也不是從神以外的任何地方存在時,毫無疑問,祂出生於屬於神的事物中;因為子的獨生本質,既不是從無中,也不是從父那不可生且永恆的本質以外所生的。它確實拒絕了時間與世代的間隔:以致於那在本性上沒有差異的,不能因時間而分開。
36. 神只有一位;論及多位神的情況。上述信仰宣揚父與子具有同一本質。——然而,在關懷所能觸及的每一個方面,異端者的詭計都被阻擋了,以免在子裡面宣揚任何差異。因為它咒詛那些說有三位神的人:因為按照本性的真實,這種本質不容許名稱的數量,除非像在人類與天使中那樣,當名稱是因功績的榮譽而賦予時,但他們與神之間的本性本質卻是不同的;因此有許多神。然而,在神的本性中,神只有一位;但這是在子也是神的前提下,因為祂裡面的本性並無不同:當神出自神時,兩者不可能不是神,祂們的本質因種類的無差別而無法區分。名稱的數量在稱呼上被拒絕;因為在本性的品質上沒有差異。因此,既然咒詛那些說有三位神的人,也咒詛那些否認子是神的人;這絕對顯示了對兩者而言,單一名稱的合一,是源於無差別本質的屬性:當在承認不可生的神父與獨生神子時,兩者都沒有因本質的不相似而彼此不同,雖然祂們都是神,但神仍被信奉與宣揚為唯一的一位。因此,主教們以極大的謹慎與勤勉,透過名稱的聯合,鞏固了被生者與生者本性的無差別。
37. 然而,信心並非教導說神是孤獨的,或子是正確意義上的「不可生者」(innascibilem)。祂是出於旨意而生。[註:(f) 萊比錫本與巴黎本,非「若非從無中存在」:此處根據其他抄本校訂。] [註:(g) 通行本為「獨生子」。抄本中作「獨生之物」更為準確。因為在此之前,「不可生者」與「永恆者」是指向父的本體,而非指向父這個稱號本身。] [註:(h) 刊印本為「本體不同」:根據抄本校訂。] [註:(i) 伊拉斯謨、米拉、萊比錫與巴黎本在此處錯誤地加上「兩位」:希拉流在此處總結了一個不確定的命題,因為東方人的特定主張所譴責的並非說「兩位神」的人,而是說「三位神」的人。] [註:(j) 通行本為「說兩者皆是」:這是竄改者的工作,且無抄本依據。] [註:(k) 除巴德本外,刊印本皆作「聯合」。其他抄本作「以聯合」更為正確,即信心在「未生者」與「生者」中維護了本性的無差別,這點透過名稱的聯合與單一性得到了證實。] 然而,若有人以為對一位神的宣講,意在肯定一位孤獨且無後裔之神的本體,這便立即譴責了這種魯莽;因為神是一位,若承認一位孤獨的神是父,且其自身擁有父與子的名稱,這是不對的:因為在生者的父與被生的子中,神之所以被宣講為一位,是因為祂們彼此間本性本體無差別。聖徒的信心亦不認識「不可生的子」:因為子的本性若非出於出生,便不存在。在祂裡面,出生的本性是如此完美,以至於那從神本體所生的,也是從祂的謀略與旨意而生。因為出於旨意與謀略,而非出於本性的肉體受苦,這便是從神的本體所生之神本體的絕對完美。因此,我們現在必須回顧那份並非在 Photinus 被免去主教職位時所寫的信仰告白。[註:(a) 即如蘇格拉底所註,卷二,第29章:在塞爾吉烏斯與尼格里尼亞努斯執政官之後:該年因戰亂無人擔任正式執政官,即西元351年,當時君士坦提烏斯在維特拉尼翁被廢黜後停留於西爾米烏姆。] 西爾米烏姆信仰範例(西元351年),由東方人針對 Photinus 所寫。[註:(b) 蘇格拉底,卷二,第30章,混淆了在西爾米烏姆不同時期所寫的各種信經及其作者,提到此信經由馬可·阿雷圖修斯以希臘文寫成。我們的希拉流將其歸於東方人,即整個宗教會議,這更為準確。維吉利烏斯在《反優提基》卷五,第3條中稱該會議為大公會議,且是從整個東方召集的。當時除了少數來自伊利里庫姆的人外,沒有西方人能參加,因為僭主馬格嫩提烏斯佔領了跨阿爾卑斯地區與義大利。]
38. 「我們信一位神,全能的父,創造者與建立者,天上地下一切父職皆由此得名。並信祂的獨生子,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祂在萬世之前從父而生,是神出的神,光出的光,萬物——無論天上的、地上的、可見的、不可見的——皆藉著祂而造。祂是道,是智慧,[註:(c) 我們從一個科爾伯特抄本與另一個索邦抄本中加入「與能力」:此詞出現在前述的薩迪卡信經中,與此信經並無不同。] 是能力,是生命,是真光:祂在末世為了我們道成肉身,從聖童貞女而生,被釘十字架,受死,並埋葬:祂在第三天從死人中復活,升天,坐在父的右邊,並將在世代終結時降臨,審判活人與死人,並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祂的國度永無止境,存到永恆。祂將坐在父的右邊,不僅在這個世代,也在將來的世代。我們並信聖靈,即保惠師,祂是主應許給使徒的,在祂升天後差遣來教導他們,並[註:(d) 路德維希·米拉烏斯指出,他在一個抄本中發現以下法令前冠有此標題:針對異端 Photinus 及所有異端不信觀點的26條大公命題定義。] 提醒他們一切事,藉著祂,凡誠心信祂之人的靈魂也得以成聖。